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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借錢不還”可能構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務认定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2-9-12 17:01
標題: “借錢不還”可能構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務认定
“借錢不還”型欺骗,即假貸式欺骗,是指举動人以不法占据為目标,經由過程假貸的情势,欺骗公私財物的欺骗方法。此类犯法在平常糊口中時有產生,因為犯法人凡是都是披着民間假貸的面纱施行,并且高發于親戚、朋侪、熟人之間,是以與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務胶葛有必定的类似的地方,在處置此类案件時必需举行严酷审查,避免将债務胶葛作為犯法處置,防止冲击無辜。在司法实務中,“告貸型”欺骗较难认定,若是举動人本人没有了偿能力,現实上也没有承當還款责任,在借錢時就具备不法占据的目标,可以推定具备不法占据的目标。但若举動人主觀方面的不法占据成心是靠推定的,举動人後续的忽然還款举動可能會匹敌推定的建立,這给认定“告貸型”欺骗带来的难度。笔者认為,應综合斟酌其他身分综合果断是一般的民間假貸仍是“告貸型”欺骗罪。

“告貸型”欺骗罪與民間假貸有如下几點區分:

1、举動人不法占据的主觀用意分歧。

诈哄人主觀上具备不法占据的成心,即举動人在借錢時就具备不奉還的用意。欺骗罪以举動人具备不法占据為目标作為主觀组成要件的,是以,诈哄人“借錢”只是其虚構的幌子,主觀上底子没有奉還的用意。而正常的假貸人在告貸時却具备奉還的意思,常常只是由于客觀缘由造成债務不克不及实時奉還。

對付“不法占据”的目标可以從如下几個客觀方面来果断:

(一)举動人借錢的来由與現实用處。在正常的民間假貸中,告貸人會告诉债权人告貸的真适用途,让债权人通晓借出資金的用處和危害,從而做出决议。而在欺骗案中,犯法人凡是會编造一些子虚的告貸用處,如投資、工程扶植等合法并且有丰富利润的項目,使被害人發生其借出資金平安并能实時收回的毛病熟悉。而現实上,犯法人在得到告貸後會将錢用于一些高危或没法收回資金的勾當,如用于打赌、供本身浪费等,從而致使被害人的資金没法收回。举動人對資金的現实利用环境會反應出其告貸是不是具备不法占据的成心,而告貸時的来由與現实利用的异同,也能够反應出举動人在告貸時是不是有虚構究竟或隐瞒原形的客觀举動,是考查举動人主觀心态的首要根据。

(二)举動人告貸時的財政状态:举動人告貸時的財政状态是果断其是不是筹备奉還告貸的首要身分,举動人財政状态连系其對告貸的用處,可以或许正确掌控举動人的真实心态。在不少欺骗案件中,犯法人在本人百家樂贏錢公式,欠债累累或没有任何了偿能力的环境下,經由過程虚構究竟将本身打扮成富人或具备了偿能力,如谎称具有衡宇、地皮、豪車等,在骗得告貸後大举浪费,造成告貸没法奉還,此类情景理當认定举動人在告貸時就没有了偿的用意。反之,若是举動人本人具备较好的財富前提,固然經由過程虚構来由等手腕得到了告貸,并用于了打赌等勾當造成告貸没法定時奉還的,但其所具有的其他財富,如房產、汽車、股票等,可以或许包管债权人长處不受丧失的,理當认定举動人在告貸時具备奉還的用意,不该认定為欺骗。

(三)举動人是不是有粉饰真实身份或藏匿行迹的举動:在假貸式欺骗中,犯法人在犯法以前會操纵化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袒护真实身份,在到手後便鸣金收兵。另有的犯法人虽利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告貸後或被害人追偿進程中,又經由過程改换手機号码、變動栖身地址等法子来藏匿行迹,這些举動也可以或许反應出举動人不肯奉還告貸的主觀心态,是果断举動人道质的首要根据。果断举動人的主觀用意進程中,理當连系以上三點举行综合的阐發和果断,正确掌控举動人是不是具备不法占据的成心。

2、举動人采纳的方法分歧

诈哄人在告貸時城市采纳虚構究竟和隐瞒原形的手腕,致使被害人發生毛病的熟悉,如虚構告貸用于某种投資或营利性的勾當,又如虚構本身的財政状态,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奉還的能力。而正常假貸中,告貸人常常會照实的告诉其告貸用處,很少采纳坑骗的法子。

3、举動人對告貸的立場分歧

诈哄人在骗得財物後不會斟酌奉還財物,是以在財物的利用上毫無挂念和控制,直接造成財物的灭失,如将告貸用于打赌、吸毒或小我浪费;而民間假貸中,告貸人自己具备奉還告貸的能力,或将告貸用于可發生正當收益的路子,以保障奉還告貸。

附:刑事裁决书

當事人信息:

原公诉構造彭水苗族土家属自治县人民查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犯欺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拘系。現羁押于彭水县看管所。

审理颠末: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彭水县人民查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欺骗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彭法刑初字第0299号刑事裁决。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不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後,依法構成合议庭,公然開庭举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查察院第四分院指代辦署理派查察員任彦虹出庭实行职務,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解人到庭加入诉讼。現已审理闭幕。

一审法院查明:

彭水县球版PTT,人民法院裁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虚構本身在重庆做工程必要資金的究竟,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時代共欺骗李某或人民币鍛煉專注力玩具,2319100元,除案發前已奉還李某某276000元外其余金錢用于打赌、還债等。2013年7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民警在開县高速公路出口處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構造供给别人犯法線索經查证属实。上述究竟,有以下证据证明:识别笔录及照片、電子证物查抄事情記实、電子数据、被害人李某某的報告、证人何某某、袁某某、任某某、田某、蔡某某、吴某甲、宋某某、付某、胡某某、王某、张某、冉某、麻某某、吴某乙、刘某某、张某某、蒋某、向某某、王甲、王乙等人的证言、接管刑事案件挂号表、立案决议书、抓获颠末、拘留证、拘系证、常住生齿挂号表、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护、受案挂号表、立案决议书、拘留证、拘系证、环境阐明、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為:

彭水县人民法院认為,被告人罗某某以不法占据為目标,采纳虚構究竟、隐瞒原形的方法欺骗别人財物,数额出格庞大,其举動已组成欺骗罪,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構造供给别人犯法線索經查证属实,系建功,予以從轻惩罚。

一审裁判成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划定,裁决:1、被告人罗某某犯欺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惩罚金人民币500000元;2、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43100元继续予以追缴。

二审哀求环境:

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解人提出,罗某某找李某某告貸2319100元,两邊有口頭协定,以後奉還了李某某160000元本金和116000元利錢,罗某某與李某某之間是民間假貸瓜葛,不组成欺骗罪;李某某调用公款一案的告状书和裁决书上,也载明李某某是借錢给他,而非被罗欺骗,一审裁决與之相抵牾;罗某某有建功情節,依法應减轻惩罚。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究竟和证据與一审不异。

本院认為:

本院认為,上诉人罗某某以不法占据為目标,虚構其在重庆做工程缺錢的究竟,袒护其對所获資金的真适用途,欺骗别人財物,数额出格庞大,其举動已组成欺骗罪。上诉人罗某某归案後揭發别人犯法,并經查证属实,系建功,可予蟑螂剋星,以從轻惩罚。
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解人提出罗某某找李某某告貸2319100元,两邊有口頭协定,以後奉還了李某某160000元本金和116000元利錢,罗某某與李某某之間是民間假貸瓜葛,不组成欺骗罪的上诉来由和辩解定見。經查,上诉人罗某某在其已欠下巨分外债,又無不乱收入来历的环境下,隐瞒其無力偿债的財政状态,虚構在重庆做工程差錢的究竟,并以高利錢為钓饵,使被害人李某某误认為罗某某有靠得住的投資項目,具备了偿能力,而调用公款2319100元交由罗某某利用。罗某某在骗得資金後,除少少部門奉還被害人外,将其余資金全数用于偿债、打赌和平常開消,未對所借資金举行妥帖的保留或公道投資,致使没法奉還。罗某某與李某某之間固然名义上是假貸瓜葛,但本色上罗某某是在無了偿能去黑頭產品,力环境下,屡次以借為名,欺骗别人巨额財物,應以欺骗罪科罪惩罚。故该上诉来由和辩解定見不克不及建立,本院不予采用。
關于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解人提出在李某某调用公款一案的告状书和裁决书上,载明李某某是借錢给罗某某,而非被罗某某欺骗,一审裁决與之相抵牾的上诉来由和辩解定見。經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划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對任何人都不得肯定有罪。李某某调用公款一案是在本案一审以前审訊,因上诉人罗某某未介入该案审理,不克不及直接认定罗某某施行了欺骗犯法,故在李某某一案的告状书和裁决书上,以李某某上當後主觀上认為的“假貸”瓜葛来表白赃款的去處并没有不妥。而本案一审法院在颠末開庭审理後,按照相干证据和法令划定,认定罗某某的举動组成欺骗罪,合适法令划定,故该上诉来由和辩解定見不克不及建立,本院不予采用。
關于上诉人罗某某及其辩解人提出其有建功情節,應减轻惩罚的上诉来由和辩解定見。經查,罗某某有建功情節属实,依法可以從轻、减轻惩罚,一审法院按照其犯法情節和風险後果,對其予以從轻惩罚得當,應予以保持。故该上诉来由和辩解定見不克不及建立,本院不予采用。
综上所述,原裁决认定究竟和合用法令准确,量刑得當,审訊步伐正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項的划定,裁定以下:

二审裁判成果: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裁定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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